損失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283號
KSBA,100,訴,283,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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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蘇玲玲
 李麗瑩
 梁振泰
輔助參加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代 表 人 蕭丁訓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損失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為辦理高雄港前鎮商港區土地開發計畫 工程,報奉內政部98年3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054540號函 核准徵收,被告旋據以98年11月10日高市府地三字第098006 4729號公告徵收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唐榮公司 )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843地號等20筆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公告期間自98年11月1 1日起至98年12月10日止。原告於91年因配合政府民營化政 策,承接原國營事業唐榮公司鋼鐵廠事業,繼續經營軌道車 輛製造、維修,並向該公司承租上開徵收範圍內朝陽段843 、843-1、843-2、845地號等4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原告以 被告漏未將其於系爭土地上合法經營之軌道車輛工廠因徵收 而停止生產,所受營業損失及因遷廠需另額外支出之遷移費 用予以查估核定為由,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8年 12月18日高市府地三字第0980074196號函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主旨: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公司營業損失補償、 遷移費未予估定提出異議乙案,查本市98年度高雄前鎮商港 區土地開發計畫工程徵收公告事項,並無該等補償項目,移 請 貴局卓處逕復,請查照。說明:…二、有關本案公告事 項係依據 貴局98年11月5日高港財產字第0985009778號函 送補償清冊辦理,是以旨揭補償項目移請卓查逕復。」並副



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內政部以99年9月30日 台內訴字第0990037992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責由被告 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嗣經被告審認後,以「合法營 業係指依法取得營業所需證照,貴公司未依法取得營業所需 工廠登記證,即不符合合法營業之定義,其營業損失自不予 補償;至遷移費,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及土地徵收遷移 費查估基準第2點規定訂頒『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 自治條例』規定,需領有使用執照、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 登記證等證件始給予補償」為由,以99年12月20日高市府地 三字第0990076865號函復原告,其營業損失及遷移費均不予 補償。原告仍有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茲因兩造爭執之補償項目,相關資料係由需地機 關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掌握,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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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