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振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
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96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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