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0年度,96號
KSBA,100,簡,96,201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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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振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
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96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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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