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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1700號
KSEV,100,雄補,1700,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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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順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宗英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4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另請被
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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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