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1640號
KSEV,100,雄補,1640,201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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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40號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法定代理人 林進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摩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自民國100 年9 月8 日起
至返還占用不動產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6,839元。則揆諸上揭條文,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應以
10年期間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金額之總合,核定為3,220,680 元
(計算式:26,839元×12月×10年=3,220,680 元),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3,220,6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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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摩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