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丁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傑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