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018號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李維倫
魏伶安
董文貴
被 告 劉玫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