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0年度,19號
KSEV,100,雄勞簡,19,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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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許德川
被   告 陳朝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89,500 元 及自民國100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嗣於訴訟程序中擴張請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80,00 2 元及自100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原告於擴張其聲明後, 本件已非當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被告於本院100 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不同意本件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是 兩造並無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改用通 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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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