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城簡字第23號
即 被 告 翁步堂
翁步進
翁步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金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