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0年度,365號
FYEV,100,豐簡,365,2011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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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65號
上訴人即原告 葉姿琳
法定代理人 陳柔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士旗等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0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9,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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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