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0年度,315號
HLEV,100,花小,315,201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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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315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被   告 石錦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新豐鄉○○村○ 鄰○○街58巷16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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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