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666號
KSDV,99,訴,1666,201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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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6號
上 訴 人 袁寶川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雄基督教信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宗顯
被 上訴人 DO HONG C.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607,
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5,108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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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