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楊麗華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代 理 人 林冠宏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債務人楊麗華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 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辦 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第3項規定可資 參照。二、本院前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 之管理人,由管理人依法處分屬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 經第三人將處分財產所得之金錢解繳至本院。而本院於清算 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自行製作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 位、比例及方法,並於民國100年10月3日公告在案,且已送 達債權人及債務人、管理人等關係人,各當事人於法定期間 內均未聲明異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 10月14日之異議業於100年11月3日撤回),則本件清算財團 之財產業經本院實施分配確定在案。復查債務人並無其他可 分配之財產,爰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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