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0年度,24號
KSDV,100,選,24,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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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選字第24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許炳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翁智偉(同上)
      嚴寶明(同上)
被   告 夏國明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陳正男律師
      侯勝昌律師
複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擔任高雄市旗津區慈愛里里長,並登 記參選民國99年11月27日所舉辦之高雄市第一屆旗津區慈愛 里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其明知高雄市旗津區大願院 (位於高雄市○○區○○里○○○路2 號,下稱大願院)每 年僅於農曆7 月間地藏王菩薩聖誕後一周左右,發放慰問金 新臺幣(下同)500 元及白米等物,且不曾發放第2 次,竟 利用其在大願院建醮時擔任顧問之職務,假藉大願院建醮50 週年慶典發放慰問金、白米、油及日用食品予旗津地區低收 入戶之時機,於99年10月24日上午8 時至12時許,藉慈愛里 里長之身分,而持旗津區公所領取通知書至大願院代該里低 收入戶里民將每個裝有1000元之紅包及白米等物品(下稱系 爭日用品)領回其服務處後,隨即通知該里低收入戶里民前 往其服務處領取,或直接將1000元現金及上開物品,分別送 至該里低收入戶里民家中,並於交付予具收受賄賂意思之慈 愛里低收入戶里民許國平顏春成尤富南呂昀珍、曾添 願、曾金花、夏罔市、陳高志吳秀麗鄭樹霖、夏罔量、 高鶴輝、王芳儀夏鳳珠曾敏惠朱秋雯馬小花、夏堯 、洪秀碧夏千惠郭珠文、陳金枝、廖英峯夏宗賢、曾 輝陽、許春錢、范蔡秀英邱麗珍呂慶長陳國進、夏月 英、夏頂欽郭章霧夏國文、吳秀美、呂昱進陳清榮洪桂如許秋貴林新平李素珠許清閱蔡秀鳳、王蔡 𤆬治、許黃月美等人(下稱許國平等45人)收受時,向該具 投票權之低收入戶里民拜票請求支持,或事後再逐一向收受 慰問金紅包及白米等物品之有投票權人拜票尋求支持,而以



此方式,向有投票權人之上開許國平等45人行賄買票,期約 上開有投票權人投票支持被告。系爭選舉結果,被告雖獲當 選,但其所為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 99條第1 項規定之行為,爰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於系爭 選舉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伊去領大願院發放的紅包、米及其他物品,只是 因伊是當屆里長,要為里民服務,有些低收入戶里民不方便 去領,因為他們有些行動不便,無法去領米,伊幫他們代領 ,且伊轉交大願院濟助金暨物品時,均有明確告知係大願院 地藏王菩薩發放之濟助物品,無憑此要求或拜託須投票支持 被告參選慈愛里里長,伊並無以此賄選等語置辯。並答辯聲 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被告為99年11月27日舉行之高雄市第1 屆旗津區慈愛里里長 選舉之當選人,有高雄市選舉委員會99年12月2 日高市選一 字第0990450681號公告、100 年1 月12日高市選一字第1000 000148號函、當選人名單、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在卷可 佐(見本院卷一第15頁、第20頁反面、第27-28 頁) ㈡99年10月24日上午8 時至12時許,高雄市旗津區大願院發放 白米、油等日用食品及補助金紅包1,000 元,而當日被告曾 持旗津區公所領取通知書代該里低收入戶里民,將每個裝有 1000元之紅包及白米等物品領回其服務處後,隨即通知該里 低收入戶里民前往其服務處領取,或直接將1000元現金及系 爭日用品,分別送至該里低收入戶里民家中。
四、原告主張被告以大願院建醮50週年慶典名義,發放現金1000 元及系爭日用品,以此方式交付賄賂予高市旗津區慈愛里里 民許國平等45人,予以賄選,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揭情 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之重點在於:被告是否以上開方式而 約使許國平等45人於系爭選舉時投票支持被告?其等間有無 對價關係?茲就此爭執點分述如下:
㈠查證人即大願院主任委員呂啟源於本院100 年度選字第23號 事件中證稱:大願院發放慰問金要經過大願院管理委員會通 過,大願院於98年6 月就已經決定要做50年的建醮活動,及 發放500 元慰問金,預計用香油錢支出,因大願院的顧問蔡 同榮請訴外人陳明志捐款,陳明志同意捐款,並主動說一個 人發放1,000 元慰問金,大願院隨即向高雄市旗津區公所( 下稱旗津區公所)表示慰問金金額要改為1,000 元,旗津區 公所說通知單已經發出去了,不能改,所以大願院在發放慰 問金時,有特別跟領的人說這次是發放1,000 元,同時在公



佈欄公佈該慰問金是陳明志捐的,但是以大願院的名義發出 去,紅包袋上有寫「大願院」,又通知低收入戶領取慰問金 及系爭日用品之通知單是由旗津區公所民政課交給里幹事, 再轉交給里長,低收入戶收到通知單後,再持通知單到大願 院領東西,歷年都是認單不認人,有拿通知單大願院就發給 ,也有里長幫里民來領等語(見本院100 年度選字第23號卷 第44頁至51頁),證人即捐助每低收入戶每戶1,000 元(合 計375,000 元)之陳明志於99年10月25日應警詢時證稱:之 所以捐款係因大願院之顧問蔡同榮向伊提出大願院要辦50年 建醮,旗津區有多戶貧民戶,大願院決定每戶要發放救濟金 ,問伊可否捐助,伊答應捐助375,000 元等語(筆錄附於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42號偵查卷第33頁) ,而大願院事後在公告欄上亦有記載「顧問陳明志濟助旗津 區各類低收入戶375 戶、叁拾柒萬伍仟元」,並頒發感謝狀 與陳明志,有照片及感謝狀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100 年度 選字第23號卷第124 頁反面、第126 頁、本院卷一第62頁) ,足見慰問金1, 000元紅包係陳明志所捐助,且大願院已公 告周知,應與被告無關。綜上,系爭日用品及慰問金1,000 元紅包分別為大願院及訴外人陳明志所捐獻,均非被告所提 供,而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慰問金1,000 元部分是被告所提 供,則難謂被告以系爭日用品及慰問金1,000 元紅包向許國 平等45人賄選。另據證人呂啟源上開所證:紅包袋上有寫「 大願院」字樣,則收受者應知該1,000 元慰問金之紅包是大 願院所發,且系爭日用品及1,000 元慰問金之發放對象係高 雄市旗津區各里之低收入戶,並非僅針對旗津區慈愛里之低 收入戶發放,果如原告所主張被告係以系爭日用品及1,000 元慰問金進行賄選,則被告僅係競選旗津區慈愛里里長,焉 有必要對非慈愛里之低收入戶賄選,此與常情有違,是系爭 日用品及慰問金1, 000元紅包既非被告所提供,縱被告於發 送系爭日用品及慰問金1,000 元紅包予許國平等45人時,有 拜票請求支持,亦難謂有對價關係,是原告主張被告為求勝 選,利用其在大願院建醮時擔任顧問之職務,假藉大願院建 醮50週年慶典之時機,前往大願院領取每份裝有1,000 元紅 包袋及系爭日用品,再利用發放與慈愛里里民許國平等45人 之機會,拜票請求支持,其等間有對價關係,係屬賄選云云 ,不足採信。
㈡次查證人即大願院總務蔡榮松於本院100 年度選字第23號事 件中證稱:因為建醮活動,大願院在99年10月3 日發公文給 旗津區公所,請旗津區公所將低收入戶之名單給大願院及發 通知單給旗津區低收入戶,請低收入戶領取系爭日用品及現



金500 元,於99年10月3 日發公文後即同年10月7 日呂啟源 告訴伊說陳明志要發給低收入戶每戶1,000 元,伊即在7 日 或8 日打電話給旗津區公所承辦人,告知慰問金由500 元改 為1,000 元,但是承辦人說通知單已經發給旗津區之里幹事 ,無法改,發送系爭日用品及慰問金不需向旗津區公所報備 ,因大願院沒有旗津區低收入戶名冊,無法直接發放,故請 旗津區公所通知,係認單不認人,因旗下里、永安里、振興 里、慈愛里等里距離大願院比較遠,所以由里長統一領取, 自95年4 月3 日伊在大願院服務時起,就是由里長統一代領 ,有些里長不肯代領,所以還是要按照通知單上面的模式領 取等語(見該案卷第98頁),核與證人即旗津區民政課職員 林湘婷於上開事件中證稱:99年10月24日之通知單都是交給 各里的里幹事,因為大願院沒有低收入戶名冊,所以請民政 課代為通知,純粹是服務性質,曾有一位男性有打電話給伊 說要將慰問金由500 元改為1,000 元,伊告訴他說沒有辦法 再重新通知等情(見該案卷第103 頁)相符,可見大願院係 依循往年一般發放救濟品及救濟金之模式,於發放系爭日用 品及慰問金前先發文與旗津區公所,請旗津區公所通知旗津 區低收入戶領取,且於變更慰問金額時,亦要求旗津區公所 更正,但因通知單已核發而無法重新通知,果該慰問金1,00 0 元紅包是供被告賄選用,何以是由大願院要求旗津區民政 課職員林湘婷重新發通知與低收入戶,又離大願院較遠之里 包括慈愛里在內,習慣上是由里長代為領取,故被告辯稱: 伊代為發放系爭日用品及慰問金1,000 元紅包,均係屬服務 性質等語,尚堪採信。
㈢又查證人即低收入戶選民曾添願、尤富南鄭樹霖、呂昀珍曾金花、夏罔市、陳高志吳秀麗、夏罔量、高鶴輝、王 芳儀、夏鳳珠曾敏惠朱秋雯馬小花、夏堯、洪秀碧夏千惠郭珠文、陳金枝、廖英峯曾輝陽、許春錢、范蔡 秀英、邱麗珍呂慶長陳國進夏月英夏頂欽郭章霧 、吳秀美、呂昱進陳清榮洪桂如許秋貴林新平、李 素珠、許清閱蔡秀鳳、王蔡𤆬治、許黃月美等人於警詢及 偵訊中均證稱:被告拿慰問金1,000 元紅包及系爭日用品與 其等有告知係大願院給的等語(見警2 卷第232 、236 頁反 面、237 、239 、244 頁反面、245 頁正面、250 、251 、 257 頁;警3 卷第11、16、21頁反面、25頁反面、32、40、 48、55、61頁反面、73頁反面、79、84頁反面、91、99頁反 面、105 頁反面、112 頁反面、115 頁反面、125 頁反面、 128 頁反面、131 、134 頁反面、136 頁反面、138 頁反面 、14 1頁反面、149 頁反面、150 、158 頁反面、164 頁反



面、170 頁反面、171 、176 頁反面、178 頁反面至179 頁 反面、181 頁反面頁;偵5 卷第8 、53、60、189 、196 頁 ;偵6 卷第168 、175 頁;偵7 卷第14頁;偵8 卷第21、22 頁)。足見被告代為發放慰問金1,000 元紅包及系爭日用品 時,有告訴上開證人係大願院給的,苟被告係以系爭日用品 及1,000 元紅包對上開證人賄選,何以會告知其等係大願院 給的。
㈣末查證人即低收入戶選民呂昀珍、曾添願、高鶴輝、陳國進夏頂欽等人雖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就這次多收到的夏國 明所交付的物品及低收入戶補助金紅包1000元時,覺得是買 票之意思等語(見警2 卷第239 頁反面、240 、245 頁;警 3 卷第40頁、44、141 頁正面、149 頁反面;偵5 卷第89、 190 、191 頁;偵6 卷第84頁);且證人即低收入戶夏罔量 、高鶴輝、夏月英李素珠許清閱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證 稱:被告於發放救濟金及物品後隔幾天,有請託支持拜票等 語(見警3 卷第32、40、44、80、84頁反面145 頁反面;偵 5 卷第190 、191 頁);證人王芳儀亦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 :夏國明於參選登記後,有拿選舉文宣至伊住處,叫伊支持 並投票給他,他跟伊說這次他有登記參選里長,拜託伊能投 票給他;原本伊沒想到那麼多,後來伊跟鄰居討論後,覺得 多出來的500 元應該跟選舉有關係,大家心照不宣,況且, 夏國明是在登記參選前,幫伊代領救濟品及低收戶補助金10 00元,登記參選後就馬上來拜票、叫伊投票給他,所以伊才 聯想多出來500 元補助金與選舉有關係,因為這個時間點很 敏感,在加上發放補助金是1 年才1 次,今年選舉前又多發 放1 次,讓伊聯想與選舉有關係等語(見警3 卷第49頁;偵 5 卷第176 、177 頁);另證人夏鳳珠於警詢時證稱:原本 伊沒想到那麼多,直到今天警方帶伊回警局偵訊後,伊才知 道「大願院」地藏王菩薩廟救濟品及低收入戶補助金紅包10 00元與選舉有關係等語(見警3 卷第57、58頁);而證人曾 敏惠於警詢時亦證稱:當時外出工作,他有交小孩轉達拜託 這次要支持他,隔1 、2 天遇到伊時,有向伊說「這次拜託 喔,要把票給投給他」;就表示「大願院」所發放濟助物品 及低收入戶補助金紅包1000元,問伊有無收到,拜託是要伊 把票投給他等語(見警3 卷第110 頁反面)。然證人王芳儀 亦同時證稱:被告在發紅包當天雖然沒有說什麼,但他登記 參選後,有來向伊拜票,伊自己的想法是覺得多出來的500 元會不會是被告要拜託伊支持他的,伊還沒有決定要投給誰 ,但是被告服務做的不錯,如果500 元真的是被告要拜託伊 的,伊收了會不好意思,所以有可能會因為這樣而投給他;



現在發紅包時間點的確比較敏感,伊覺得應該是與選舉有關 係,伊跟其他鄰居討論後,覺得有可能是這樣,被告沒有說 什麼,但是伊等大家心照不宣,伊等覺得被告的意思可能是 要拜託伊等支持他,伊事後知道通知單寫500 元,但伊實際 上收到1000元,伊覺得多出來的500 元,可能是被告要拜託 伊等支持他,被告沒有說,這是伊個人的想法等語(見警3 卷第49頁;偵5 卷第176 、177 頁);且證人夏鳳珠亦同時 證稱:被告是在登記參選前,幫伊代領救濟品及低收戶補助 金1000元,登記參選後這幾天來拜票,所以伊才懷疑多出來 500 元補助金與選舉有關係等語(見警3 卷第57、58頁); 而證人曾敏惠亦同時證稱:原本伊想到那麼多,後來振興里 候選人遭檢方收押,及一些振興里里民交保回來後,有談及 「大願院」地藏王菩薩廟發放濟助物品及低收入戶補助金紅 包1000元與選舉有關係,再加上伊昨天去向被告領取白米時 ,被告服務處的助選員跟伊說,他為了幫你們領取白米發放 ,被警方抓去,叫伊星期一直接去區公所領取,覺得多出來 的500 元應該跟選舉有關係,大家心照不宣,況且,被告是 在登記參選前,幫伊代領救濟品及低收戶補助金1000元,他 在登記參選抽號碼後,當天晚上就馬上來拜票,叫伊投票給 他,所以伊才聯想多出來500 元補助金與選舉有關係,因為 這個時間點很敏感,再加上發放補助金是1 年才1 次,今年 選舉前又多發放1 次,讓伊聯想與選舉有關係;伊原以為這 是低收入戶可以領,後來因為振興里里長侯選人也有被傳喚 ,所以伊想說這500 元,可能是夏國明要拜託伊在里長選舉 中支持他的錢等語(見警3 卷第66、68頁反面;偵5 卷第16 5 頁);且證人夏千惠亦證稱:警方講,伊才知道,伊現在 感覺跟選舉有關係等語明確(見警3 卷第110 頁反面);是 觀諸上開呂昀珍等人之證述,或係出於個人感覺、想法,為 證人個人推測可能與選舉有關;或係出於警詢時相傳可能與 該次里長選舉,而懷疑補助金紅包1000元與選舉有關;或出 於發放補助金1000元及救助品後,被告以里長候選人身分拜 票行程時有說「拜託」、「這次拜託喔!支持一下!」等語 ,率即推測上開補助金與此次選舉投票有關,此顯係渠等主 觀臆測之詞,而無具體佐證,已難採信。況該救濟金及物品 之發放與低收入戶里民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兩者間並無對 價關係存在,既如前述,則被告於服務同時或有藉機請託支 持之行為,或事後於正式登記參選、競選活動期間,有向上 開證人為拜票活動及言語,均尚難僅此遽認被告即構成賄選 之行為。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違反選罷



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行為,則原告依選罷法第120 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本院判決被告於系爭 選舉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 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選罷法第128 條前段 、民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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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