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林麗英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綺雯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
被 告 信元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賓
被 告 林江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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