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黃秀蘭
兼訴訟代理 黃麗玲
人
原 告 盧雅倫
被 告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仙在
被 告 吳敏貞
凌文富
陳進旺
洪秀美
顏聰明
共 同 周村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複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及被告高雄區漁會提出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及具狀說明以往被告高雄區漁會之電台話務員請長假時,原已排定之輪值時段均係如何代理,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