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22號
KSDV,100,訴,1122,201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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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2號
上 訴 人 梁淑娟
即 原 告
      張必富
      顏瑞興
      陳志銘
上訴人與高雄市總工會因100 年度訴字第1122號確認決議無效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之聲明第一項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 元,
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 元,二項合計應徵9,300 元,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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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