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周慧玲
原告與被告維耐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東營利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86,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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