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謝莉妡原名:謝美.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尹彰、鄭欣妮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