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橙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玉
原告與被告怡樂智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9
4,7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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