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喻
被 告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74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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