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470號
KSDV,100,補,1470,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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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喻
被   告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74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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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