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原告與被告謝昌陸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
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00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
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