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449號
KSDV,100,補,1449,201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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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   告 志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鍾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64,673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地號及建號    │原告請求返│ 拍賣價格  │
│  │                │還權利範圍│       │
├──┼────────────────┼─────┼───────┤
│⒈ │高雄市○鎮區○○段331 地號土地 │101/20000 │ 3,784,673元 │
│  │                │     │(依比例核算)│
├──┼────────────────┼─────┼───────┤
│⒉ │高雄市○鎮區○○段3655建號建物 │  全部  │ 10,880,000元 │
├──┼────────────────┼─────┼───────┤
│⒊ │高雄市○鎮區○○段4242建號建  │ 22/10000 │ 1,600,000元 │
│  │物共同使用部分         │     │       │
├──┴────────────────┴─────┴───────┤
│總計:16,264,67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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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