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黃青嵋
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公司高雄營運處、大立伯爵大廈管委會間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7,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