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0年度,89號
KSDV,100,消債聲,89,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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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曉峯
代 理 人 蔡淑媛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 對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劉惠齡  寄新北市.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蔡鴻儒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張順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曉峯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 規定受免責;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 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



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 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 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 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 為,亦為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明定。
二、經查:
㈠債務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民國99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裁定 自98年9 月25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中, 債務人名下有車牌號碼VK-7950 號汽車1 部及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分紅終身壽險之保單,惟該 汽車年份老舊(17年)早已逾耐用年限而價值非高,如選任 管理人予以變價,顯難以負擔選任管理人及鑑價等相關費用 ;富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49,508元,經 分配各債權人後,債務人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算程序分 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0 號裁定終 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先予敘明。
㈡依卷附債務人消費之明細所示,債務人於92年4 月間已分別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申請代償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之債務合計265,000 元 ,顯見債務人於92年4 月間已有返還債務困難之情。債務人 竟仍持續以預借現金、信用貸款等方式累積債務,於92年10 月、93年5 月、93年11至12月、94年3 月向澳盛銀行、玉山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富邦銀行、花旗銀行、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預借現金及 辦理信用貸款合計856,012 元。此外,債務人自93年4 月起 至95年4 月止,亦分別持上開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刷卡消費 ,內容包含:漢神名店百貨93年4 月16日4,790 元、93 年5 月27日4,961 元、93年12月30日7,536 元、94年8 月13日7, 370 元、安泰人壽93年5 月12日23,407元、94年4 月7 日23 ,407元、95年4 月7 日23,407元、太平洋崇光百貨93年8 月 26日3,015 元、94年10月13日9,826 元、95年2 月13日16,5 00元、95年2 月25日11,900元、95年3 月4 日6,050 元、易 遊網93年10月29日6,150 元、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94年2 月21日6,683 元、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94年2 月22日3,16



5 元、95年1 月24日3,368 元、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94 年3 月14日3,600 元、大樂股份有限公司4,285 元、燦星旅 遊網旅行社94年4 月15日12 ,526 元、94年9 月12日15,400 元、94年11月4 日6,199 元、95年2 月16日15,000元、MACR O HOME REST 8,263 元、LOUIS VUITTON 8,296 元、立榮航 空94年4 月29日4,440 元、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94年4 月25 日8,000 元、94年9 月14日10,876元、好市多高雄分公司94 年5 月1 日3,567 元、94年5 月4 日3,059 元、5 月30日5, 536 元、花蓮那魯灣旅店94年5 月25日4,000 元、大伊統百 貨股份有限公司95年1 月30日11,000元、電信資費93年8 月 25日3,882 元、94年2 月23日4,701 元、94年11月16日3,20 8 元、95年1 月17日3,133 元、95年4 月13日3,052 元、和 信電訊94年10月21日4,712 元、JASPAL ROYAL GARDEN PATA CHONBURI 3,599元等筆。參照債務人於93、94、95年之申報 所得分別220,959 元、57,065元、152,625 元,平均每月所 得約18,413元、4,755 元、12,719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查(消債聲卷第15至16頁、消債清卷 第23頁)。債務人預借現金之總額及其消費內容,不僅逾越 一般日常生活花費之限度,更與當時債務人之收入情形不相 當。債務人清償債務已有困難,於先前積欠之債務尚未清償 ,仍持續以信用卡消費、辦理信用貸款、預借現金增加債務 ,足徵其恣意花費任令債務增加至難以負擔而終致不能清償 ,自堪認係因浪費之行為致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 之原因,情節並非輕微。
㈢債務人雖謂其因罹患憂鬱症、情感性精神病而無工作能力可 清償債務等語,然依債務人之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卡、身 心障礙手冊(消債清卷第40至50、52頁)及債務人於聲請狀 所載(消債清卷第4 頁),可知,債務人係96年間與「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債務協商成立後,始有罹患憂鬱症、情感性精神病,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形,核與上述92至95年間之消費、借款、預借現 金之情形無關,尚不能因債務人目前罹患疾病認其無浪費之 情形,而得予以免責。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確因浪費致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 算之原因,情節並非輕微,復未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免 責,有陳報狀在卷可查。依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之規定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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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