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0年度,2068號
KSDV,100,審訴,2068,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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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068號
原   告 光翔特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光輝
被   告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3,764元,該裁定業於100 年11月2 日送達於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則有 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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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翔特殊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