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032號
原 告 李宗輝
呂桂萍
被 告 勾引流行館華夏店
法定代理人 黃盈菁
被 告 勾引流行館忠言店
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
被 告 私立今藝美容美髮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呂重要
上當事人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7,335元,該裁定業於100 年10月25日送達於原告呂 桂萍,並於100 年10月27寄存送達於原告李宗輝之戶籍地派 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則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