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462號
原 告 唐義泰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被 告 陳盈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2月8 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原告對於錄音證據是否全部捨棄不為主張?應予釐清。另被告本人應於上揭期日到場,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其訴訟上之不利益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