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票字第3896號聲 請 人 李靜如相 對 人 林朝良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朝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據以聲請本件之本票正本。二、相對人林朝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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