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896號
KSDV,100,司票,3896,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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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票字第3896號
聲 請 人 李靜如
相 對 人 林朝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朝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以聲請本件之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林朝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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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