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張見熊
代 理 人 張標全 律師
相 對 人 涂富川
法定代理人 陳春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3年10月20日向案外人涂林金桃 借用新台幣46,46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3年12月20日 ,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3年10月21日 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86年12月6日年月日因拍賣關 係移轉予案外人曾國興所有,惟案外人曾國興於民國100年9 月5日因讓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詎清償期屆至後,相 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 謄本4件、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1件、本院100年度司 促字第4084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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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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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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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區 ○段 │小段│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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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雄│楠梓│和平│二 │234-2 │早│409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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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高雄│楠梓│和平│二 │238 │早│96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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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高雄│楠梓│和平│二 │246 │道│192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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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高雄│楠梓│和平│二 │270-3 │旱│1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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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高雄│楠梓│和平│二 │270-4 │旱│101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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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