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恆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岳昆
上聲請人恆晉機械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並未詳載票據明細,請具狀到院陳明系
爭支票之發票人、發票日( 即支票上所記載之日期) 、帳號
等相關資料。
二、台端於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票據金額「壹萬陸仟捌佰玖拾
陸元整」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壹萬陸仟捌佰玖拾
元整」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發票日期有誤,請一併至
付款銀行更正後,一併檢附銀行所出具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