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17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務 人 柯俊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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