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賴佳怡
林煒智
林德致
被 告 林辰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81,
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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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 價 額 │
│ │(苗栗縣頭份市八德段) │ (元/ ㎡) │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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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58 地號土地 │ 25,000 │ 61.32 │ 1/2 │ 76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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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7 建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資料所示系爭建│ 1/2 │ 214,700元 │
│ │ │物現值為:429,4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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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98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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