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3105號
KSDV,100,司促,53105,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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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10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鄭弘進
債 務 人 楊晉華
債 務 人 楊文進
一、債務人楊晉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壹佰
  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楊文進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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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