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9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己達
債 務 人 蔡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己達邀相對人蔡惠玲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
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
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 rd 。
債務人至100年11月23日止累計577,950元正未給付,其中
172,442元為消費款;401,90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29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己達、蔡│100年11月24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2442│惠玲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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