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2997號
KSDV,100,司促,52997,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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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9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己達
債 務 人 蔡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己達邀相對人蔡惠玲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
  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
  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 rd 。
  債務人至100年11月23日止累計577,950元正未給付,其中
  172,442元為消費款;401,90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29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己達、蔡│100年11月24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2442│惠玲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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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