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9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音
債 務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淑音)簽發民國
100年11月8日,面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支票
號碼:YA0000000支票乙張,付款人:第一銀行潮州分行,
經鵬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徽珍)背書後,交付
債權人收執。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經債權人屢次催討,迄
今仍不為清償,依票據法之規定,債務人應給付票款及自付
款提示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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