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2815號
債 權 人 巫光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資訊財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榮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債務人資訊財股份有限公司與王金榮應負連帶責任之
依據。
三、債務人王金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資訊財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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