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724號
債 權 人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債 務 人 曾淑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陸萬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
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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