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6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祖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祖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11月22日止累計66,015元正未
給付,其中28,374元為消費款;34,041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26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祖德 │100年11月23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374 │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