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41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黃細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零
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細榮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年十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消費本金:新臺幣22,130元整。利息計算:新臺幣
1,846 元整。違約金:新臺幣1,20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六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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