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2375號
債 權 人 謝漢嵩
債 務 人 贏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贏龍資訊有限公司(原名:四方力道資訊有限
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台端聲請狀債務人為「羸」龍資
訊有限公司(原名: 四方力道資訊有限公司),惟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資料查詢為「贏」龍資訊有限公司(原名:四方力道資
訊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贏龍資訊有限公司(原名: 四方力道資訊有限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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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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