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26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淑音
人
債 務 人 簡美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肆佰
貳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壹
佰叁拾捌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㈢新臺幣叁佰叁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序
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㈣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壹仟柒佰
肆拾元,及如附表序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李淑音、簡美姬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簽發借據一紙,向債權
人借款1,000萬元正,並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交付款項,借
款期限為1年,並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3.78%計算,以每
個月為一期,分12期,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如
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
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
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貸放後旋即於100年11月4、
7、8日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計有四張,嗣以催告書定五日合理
期間催告債務人等清償債務均未獲置理。又債務人李淑音、
簡美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22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78% │
│ │111942│鈺工程有限│1月12日起 │ │ │
│ │0元 │公司、簡美│ │ │ │
│ │ │姬 │ │ │ │
├──┼───┼─────┼──────┼──────┼───────┤
│ 002│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78% │
│ │138058│鈺工程有限│0月19日起 │ │ │
│ │0元 │公司、簡美│ │ │ │
│ │ │姬 │ │ │ │
├──┼───┼─────┼──────┼──────┼───────┤
│ 003│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78% │
│ │335826│鈺工程有限│1月12日起 │ │ │
│ │0元 │公司、簡美│ │ │ │
│ │ │姬 │ │ │ │
├──┼───┼─────┼──────┼──────┼───────┤
│ 004│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78% │
│ │414174│鈺工程有限│0月19日起 │ │ │
│ │0元 │公司、簡美│ │ │ │
│ │ │姬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942│鈺工程有限│2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公司、簡美│ │ │百分之十,逾期│
│ │ │姬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8058│鈺工程有限│1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公司、簡美│ │ │百分之十,逾期│
│ │ │姬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5826│鈺工程有限│2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公司、簡美│ │ │百分之十,逾期│
│ │ │姬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4174│鈺工程有限│1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公司、簡美│ │ │百分之十,逾期│
│ │ │姬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