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21號
MLDV,106,補,521,2017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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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王永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南龍區漁會等4 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
報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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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