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2152號
KSDV,100,司促,52152,201111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2152號
債 權 人 郭彭玉梅
債 務 人 郭華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華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