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2152號債 權 人 郭彭玉梅債 務 人 郭華英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華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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