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1941號
KSDV,100,司促,51941,201111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9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洪尹愉
債 務 人 洪永能
債 務 人 甘美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萬零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債務人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
   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㈤債務人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
   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㈥債務人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
   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㈦債務人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
   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㈧債務人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
   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㈨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㈩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尹愉於就讀高苑技術學院、義守大學時,邀
  同洪永能甘美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
  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
  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9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
  役後,自民國100年07月01日即未付息,自民國100年08月0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
  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
  欠本金397,49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
  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194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10063 │尹愉、洪永│7月01日起  │      │       │
│  │元  │能    │      │      │       │
├──┼───┼─────┼──────┼──────┼───────┤
│ 002│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34203 │尹愉、洪永│6月01日起  │      │       │
│  │元  │能    │      │      │       │
├──┼───┼─────┼──────┼──────┼───────┤
│ 003│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34203 │尹愉、洪永│6月01日起  │      │       │
│  │元  │能    │      │      │       │
├──┼───┼─────┼──────┼──────┼───────┤
│ 004│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31640 │永能   │6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24432 │永能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28695 │永能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7│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20590 │永能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8│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20590 │永能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9│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48273 │尹愉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10│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48273 │尹愉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11│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48264 │尹愉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12│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48264 │尹愉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63 │尹愉、洪永│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能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203 │尹愉、洪永│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能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203 │尹愉、洪永│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能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640 │永能   │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432 │永能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695 │永能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590 │永能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8│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590 │永能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9│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273 │尹愉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10│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273 │尹愉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11│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264 │尹愉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12│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264 │尹愉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