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9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洪尹愉
債 務 人 洪永能
債 務 人 甘美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萬零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債務人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
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㈤債務人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
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㈥債務人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
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㈦債務人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
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㈧債務人洪尹愉、洪永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
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㈨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㈩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甘美娥、洪尹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尹愉於就讀高苑技術學院、義守大學時,邀
同洪永能、甘美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
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
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9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
役後,自民國100年07月01日即未付息,自民國100年08月0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
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
欠本金397,49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
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194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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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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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10063 │尹愉、洪永│7月01日起 │ │ │
│ │元 │能 │ │ │ │
├──┼───┼─────┼──────┼──────┼───────┤
│ 002│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34203 │尹愉、洪永│6月01日起 │ │ │
│ │元 │能 │ │ │ │
├──┼───┼─────┼──────┼──────┼───────┤
│ 003│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34203 │尹愉、洪永│6月01日起 │ │ │
│ │元 │能 │ │ │ │
├──┼───┼─────┼──────┼──────┼───────┤
│ 004│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31640 │永能 │6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24432 │永能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28695 │永能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7│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20590 │永能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8│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20590 │永能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9│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48273 │尹愉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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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48273 │尹愉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11│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48264 │尹愉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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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48264 │尹愉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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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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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63 │尹愉、洪永│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能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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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203 │尹愉、洪永│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能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203 │尹愉、洪永│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能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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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640 │永能 │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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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432 │永能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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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695 │永能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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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590 │永能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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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8│新臺幣│洪尹愉、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590 │永能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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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9│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273 │尹愉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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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273 │尹愉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11│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264 │尹愉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12│新臺幣│甘美娥、洪│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264 │尹愉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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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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