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7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銘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銘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11月16日止累計
33,381元正未給付,其中25,089元為消費款;7,152 元為循
環利息;1,14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5170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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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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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銘澤 │100年11月17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089 │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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