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4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唐大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零壹拾叁元,及
其中新台幣伍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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