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1269號債 權 人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債 務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債 務 人 允旺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嚴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允旺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允旺昇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 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蔡瑞征非張嚴仁 ) 。二、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允旺昇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請求標的欄未請求 連帶負責,惟原因事實欄載為負連帶清償之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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