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1211號
KSDV,100,司促,51211,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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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211號
債 權 人 李國銘
債 務 人 蕭陳真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壹萬元,及
  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聲請,惟票據號碼PA0000000、PA0000000之支
  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0年7月2日、民國90年9月20 日
  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
  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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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