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1209號
KSDV,100,司促,51209,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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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209號
債 權 人 李國銘
債 務 人 謝銘修即德威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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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