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1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智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智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11月12日止累計15,622元正未給付,
其中15,386元為消費款;23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張智建於94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94年5月30日起至106年7月3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12日止累計9
0,377元正未給付,其中90,007元為本金;370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 張智建於94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元
,約定自94年5月12日起至101年5月12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
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
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
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
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14日止累計2
3,334元正未給付,其中22,480元為本金;554元為利息;3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11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智建 │100年11月13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386 │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智建 │100年11月13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90007 │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張智建 │100年11月15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22480 │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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